学位、学科信息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作者: 审核: 编辑:刘红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30

广东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粤开大教务〔2025〕2号 2025年1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学校接受教育并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按照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位授予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接受本科教育,满足学校毕业条件并且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经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位课程视同达到学位课程条件;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四)参加本专业相应的外语考试项目之一,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

类别

考试项目

英语类专业

1.广东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日语)

2.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语种为日语)

3.国际日语能力考试(JLPT)四级及以上

4.国家开放大学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5.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及以上

6.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合格或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7.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及以上笔试(不含口试)

8.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外语类专业学士学位及以上证书,视同外语成绩合格

9.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外语考试或条件

非英语类专业

1.广东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

2.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语种为英语)

3.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4.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及以上

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合格或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6.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不含口试)

7.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及以上证书,视同外语成绩合格

8.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外语考试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二)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

(三)在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申请及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18个月。学校只接受一次申请。

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各受理一次学士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的基层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远程教育学习服务中心、学院(以下简称“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 教学点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在读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提出书面意见)、学位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外语成绩或相关佐证材料、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学士学位申请表、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等,并将资格审查情况和学位申请材料按照学科专业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教学点提交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受理情况、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位办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受理申请的结果,教学点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能再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第四章 学位证书和档案

第十六条 学位办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由各教学点发放给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签署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十七条 广东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蓝底)照片(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专业名称;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五)证书编号;

(六)发证日期。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后,如学位授予信息需要更改,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性证明等材料,经教学点上报学位办审核。学位办审核通过后,将学位授予信息勘误报送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批核准后,学位办回收原有的学士学位证书,并补发新的证书。

第十九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学校为获得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第五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一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发现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四)在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撤销学位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现的学位撤销相关事由,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位办获知上述情况后,通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并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报告报至学位办;

(三)学位办告知学生核查结果,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可通过教学点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辩;

(四)依据核查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并由学位办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教学点负责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书面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办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被撤销的学位授予信息已备案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学生被撤销学位后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已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的;

(二)毕业时学位外语成绩不合格、其他学位授予条件已符合,在毕业后18个月内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通过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毕业论文(设计)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学术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对联合办学高校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单位推荐,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粤开大教务〔2020〕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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