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大教务〔2025〕41号
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广东开放大学各学院(部)、学习支持服务中心: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广东开放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东开放大学
2025年12月29日
广东开放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广东开放大学自主办学的开放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点”指基层开放大学、学习支持服务中心、经广东开放大学审批设立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广东开放大学自主办学的开放教育学历教育学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学籍电子注册,为其取得相应类别、层次、专业的广东开放大学学籍。
第五条 学生报名时填写的基本信息是学籍管理、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学历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学生须认真填写《广东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并亲自签名确认信息准确、承诺内容属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民族、政治面貌等。学生基本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学生在籍期间确需变更基本信息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点提交信息修改申请,说明合理充分的理由,同时提供真实、有效、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经教学点核实、学校批准,报学信网备案通过的方可修改。
第七条 学生修业年限不得低于2.5年(学期注册累计满5个学期)。学籍自学信网电子注册起5年内有效,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并根据服役时间,学籍有效期作相应延长。
第八条 2026年以前注册入学的学生,其学籍有效期按入学当年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生入学的当学期,学校同步进行学期注册。第二学期起,学生应在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学期注册。
第三章 选课与学习
第十条 学生须按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进程表,在当学期确定的开设课程范围内进行选课和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学期注册(如需转学或转专业,须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选课;选课完成后,方可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的课程或需重新学习的课程,学生均应通过重修选课重新完成学习和考核。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在学籍有效期内,同一门课程可选择重修,以最高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组成,具体考核要求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综合成绩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具体合成比例按照课程教学要求执行。课程考核综合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取得该课程学分;未达到60分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需重修该课程。
第五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六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及《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学生已获得的培训类成果、业绩类成果、课程类成果等,可根据相关规则申请现修专业中相应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七条 学校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负责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按相关流程提交转换申请至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课程学分经认定和转换后,按现修专业中对应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该课程的综合成绩按“合格”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必须是当学期已选课的课程。
第六章 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所在教学点有开设学生拟转入专业,且该专业与原专业层次、入学批次相同,并能够提供相应教学支持服务的,方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于转专业前一个学期教学周第18周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点初审、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转入新专业。原则上,每个学生在籍期间仅可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新生在入学当学期或注册满5个学期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籍仍从其入学注册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继续有效。
第七章 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申请在全省办学系统内转学;校外教学点之间、基层开放大学与校外教学点之间不得转学。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入的教学点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开设与原修读专业同层次、同批次的专业;(二)能够提供相应的教学支持服务;(三)学生转学前已缴清所学课程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于转学前一个学期教学周第18周前,向所在教学点提出转学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到拟转入教学点办理手续。经转入、转出教学点初审,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转学。学生入学当学期或学期注册满5个学期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七条 转学后,学生的学籍仍从其入学注册起计算。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学生可同步申请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籍注销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在学籍有效期内未完成学业的,经学校公示后,注销其学籍,并在学信网标注。
第二十九条 凡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注销学籍、取消学籍处理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须向所在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确认。退学申请经教学点初审、学校审批通过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第三十二条 学生被注销学籍或自愿退学后,可申请办理已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或申请将学习成果存入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
第三十三条 被学校注销学籍或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重新报读广东开放大学学历教育时,其已存入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的学习成果,可根据学分认定和转换规则及相关流程,转换为学历教育相应课程学分。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科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国家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广东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在学信网上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广东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发放。证书信息可以在学信网查询。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经核实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已完成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由学生本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原证书自证明书出具之日起作废。
第十一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花名册,学生报名登记表(含报名时的身份证明及前置学历证明材料),学籍卡,学生转学转专业、信息修改记录、学籍注销或自愿退学、考试违纪、奖惩记录、学习成果转换材料、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成绩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四十三条 学籍档案实行学校、教学点分级保管制度。
学校负责保管学生的录取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成绩册等纸质档案材料。在教学教务系统中保留学生的转学转专业、信息修改记录、学籍注销、考试违纪、奖惩记录、学习成果转换、毕业生登记表等电子文档信息。
教学点负责保管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含报名时的身份证明及前置学历证明材料),学籍卡及学生在籍期间发生的转学转专业、学籍注销或自愿退学、考试违纪、奖惩记录、学习成果转换材料、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成绩册等纸质档案材料。纸质材料须经办人、审核人签名,并按类别、学期装订成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开放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粤开大教务〔2022〕31号)同时废止。